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
为什么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会处罚这么重呢?民以食为天,既然从事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就必须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无证经营行为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假如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培训,经营户就不懂得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也不懂得如何保证食品安全规范操作。
食品安全法对无证经营处罚这么重,就是为了从源头保证食品安全,切断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的危害。通过许可、培训,提升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经营水平,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对睢宁县某中学院内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不自行经营,由徐州学友餐饮有限公司为在该中学院内就读的睢宁县某中心小学二部六年级学生进行配餐服务,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住所及经营场所均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华山路东侧路南,当事人在睢宁县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随后我局予以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包经营睢宁县某中学食堂,利用经营场所之便于2019年3月起为该学校院内的食堂进行集体用餐配送,配送对象是在该校就读的睢宁县某中心小学二部六年级学生。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3日,该公司按照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每天就餐人数100人左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存根复印件,货值金额共计86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认定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行集体用餐配送行为。
依法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行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40元;
2、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
在正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后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勿无证经营。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餐馆就餐时,也要选择持有证照的商家。如发现有无证经营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总之,无证无照经营后果很严重,各位老板一定要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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